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本单位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可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徐州师范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实施单位。凡属学校科技成果,经科技处认定后,可以划转到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技处登记备案,并尽快协助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组织有关力量做好转化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须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5%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工作参照《徐州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徐师大科〔201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转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合同条款下拨。
第十四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技术转移中心,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用拍卖,也可采用合作各方协商并在技术转移中心参与下达成一致的方式。成果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分配:学校70%,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和科技转化基金,并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二级单位10%,作为奖励和科技发展基金;成果完成人(项目组)20%,用于奖励和后续科研费用。
第十七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和协定确定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技术入股形式,自行投资实施或与社会资金共同实施成果转化的,其技术股份所占比例由学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校将该股权收益的4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股权收益的10%可提取现金用于奖励,30%作为后续科研费用),其余60%由学校持有(股权收益的10%分配给二级单位);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股权分配比例由项目组自行议定,最终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非成果完成人使用本单位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时,所得收益扣除学校应得部分,剩余部分由成果转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参与各方具体商定。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得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或监制冠名合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根据成果转化的业绩与单位、教师、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本校教职工经委派创办学校占有技术股份的企业。委派期间(时间根据学校和企业项目情况而定)的工资待遇、医疗等各种保险及委派期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派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委派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可回学校重新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有与在校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的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有选择地扶持若干个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2.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者;
3.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4.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接受协作方现金物品者;
5.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