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 〔2006〕 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徐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二、鼓励源头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匹配和市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培育扶持。各县(市、区)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五)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三、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七)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时,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
(九)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十)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市、县(市)及贾汪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十一)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投融资体系
(十二)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我市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十三)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市、县(市、区)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十五)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允许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建立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市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的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扩大担保机构业务补贴范围,对租赁设备、委托贷款等其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一并给予补贴。健全发展担保市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降低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设立门槛,强化其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五、加大科技投入
(十七)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到2010年,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比例均应达到1?7%以上。
(十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二十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用服务平台,鼓励已经认证、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市重点试验室向社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对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的,市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二十二)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二十三)市财政设立每年10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今后根据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十四)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十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和帮助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属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研究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规则、又有利于保护我市主导产业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九、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对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八)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二十九)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组织徐州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徐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称号,重奖50万元,其中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
(三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切实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建立省、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推进实施“科技信息村村通工程”和“居民计算机普及工程”。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
(三十一)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