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11〕84号
一、享受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内,并在园区所在辖区内纳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企业:
1.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
2.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3.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实验室。
4.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的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
二、优惠政策
1.对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视其产品研发情况,3年内给予免租金、租金减半或租金补贴。
2.入园企业按照税收级次,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全额返还作为奖励。
3.园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市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中给予安排扶持。
4.对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物,经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认定,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返还给个人作为奖励。
5.徐州市徐州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是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运营的主体,在建设期间2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自其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6.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期间,其自营和自有产权部分免收人民教育基金、新型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等各项规费;对其建成10年内不对外销售的自营和自有产权部分的建筑所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市有权收取范围内的行政性规费,予以免缴。
7.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优先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8.由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公司,面向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及园区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9.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园区内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10.园区内企业申报专利,经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同意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市财政部分资助专利申请费用;被国家专利局认定的,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1.取得江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园区内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2.科技成果拥有者在园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时,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到70%。
13.优先推荐园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中对其年销售收入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14.在园区内固定投资1 00万元、建成投产一年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的外市驻徐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就读居住地附近公办学校,享受施教区内学生的同等待遇。
15.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园区内创业就业,其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
16.对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7.园区内毕业企业,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供应建设用地。
18.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百强企业入园,或带原创性技术成果入园孵化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或企业,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19.涉及税收减免的,由市税务、财政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共同严格认定。
20.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执行。
20.本政策未涉及的其他政策,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执行。